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22 15:00:27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3

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及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情,特制定此办法。

一、学籍与学籍档案

1、按照市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2、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等次及补考情况信息;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档案室,或个人持相关手续签字领取。

3、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1、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2、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4、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5、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服役期满及休学期满的学生必须返校就读,学业期满方可毕业,否则视为辍学。辍学后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注销学籍。

6、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7、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作为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节处理,病事假1天按照4节计算);(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三、成绩考核

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2、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学业考试、考查。

3、学生所学课程(含文化课、专业课、实训实践课以及体育课等)每学年度组织结业考试、考查。对每学年度组织的结业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提供两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各教学部、专业组依据教学安排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而定,每学年度经补考后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参加下一年度学生补考;仍有两科及以上不及格者,或思想道德不合格者,给予留级处理。留级学生情况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每学年度学业考试、考查成绩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1、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五、奖励与处分

1、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学校分别制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2、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3、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4、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六、毕业与结业

1、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2、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者,或受到学工处(政教处)记过以上处分,在毕业学年的下学期仍未撤消处分的,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毕业证书,按照招生考试有关规定不得参加技能高考。

3、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经历的证明。

4、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自2020年秋季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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