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3-11-07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70

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鄂教职赛委〔20131

各市、州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组织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确保技能大赛的安全,现将《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

20131023

 

 

 


附件

 

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为保障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顺利开展,保证大赛期间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及观众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各赛项承办单位要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赛项筹备和比赛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赛项执委会主任为赛项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赛项承办单位要制定相应安全管理的制度、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比赛场地、器材、食宿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  赛项设计

第三条  赛项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赛项技术文件应包含国家(或行业)有关职业岗位安全的规范、条例和资格证书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  比赛涉及的器材、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各赛项专家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比赛内容和所用器材、耗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通过完善设计规避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选手备赛和比赛安全。危险提示和防范措施应在赛项技术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五条  赛项执委会须在赛前对本赛项全体裁判员进行执裁培训和安全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源于实际生产过程的赛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并在赛前对选手进行培训,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六条  赛项专家委员会须制定专门方案保证比赛命题、赛题保管和评判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  赛场环境

第七条  赛项执委会须在赛前组织专人对比赛现场、住宿场所和交通保障进行考察,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赛场的布置,赛场内的器材、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如有必要,也可进行赛场仿真模拟测试,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赛前须按照组委会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赛场周围要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意外事件。比赛现场内应参照相关职业岗位的要求为选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在具有危险性的操作环节,裁判员要严防选手出现错误操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提供保证应急预案实施的条件。对于比赛内容涉及高空作业、可能有坠物、大用电量、易发生火灾等情况的赛项,必须明确制度和预案,并配备急救人员与设施。

第十条  赛项执委会须制定开放赛场和体验区的人员疏导方案。赛场环境中存在人员密集、车流人流交错的区域,除了设置齐全的指示标志外,须增加引导人员,并开辟备用通道。

第十一条  大赛期间,赛项承办单位须在赛场管理的关键岗位,增加力量,建立安全管理日志。

第十二条  参赛选手进入赛位、赛事裁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严禁携带通讯、照相摄录设备,禁止携带记录用具。如确有需要,由赛场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赛项可根据需要配置安检设备对进入赛场重要部位的人员进行安检。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比赛期间,原则上由赛事承办单位统一安排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食宿。

第十四条  比赛期间安排的住宿地应具有宾馆/住宿经营许可资质。以学校宿舍作为住宿地的,大赛期间的住宿、卫生、饮食安全等由赛项执委会和提供宿舍的学校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大赛期间有组织的参观和观摩活动的交通安全由赛项承办单位负责。赛项执委会须保证比赛期间选手、指导教师和裁判员、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

第六章  组队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和职业院校在组织代表队时,须安排为参赛选手购买大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  各市州和职业院校代表队组成后,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所有选手、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往返交通安全和比赛过程的安全。

第十八条  各参赛队伍须加强对参与比赛人员的安全管理,实现与赛场安全管理的对接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发现者应第一时间报告赛项执委会,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赛项执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大赛组委会报告。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赛项可以先停赛,并立即向大赛组委会报告详细情况,是否停赛由大赛组委会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赛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停止承办单位下一年度的赛项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参赛队伍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赛人员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赛场工作人员提示、警告无效的,可取消其继续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因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赛事工作人员懈怠违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追究责任。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核发:0 点击数:57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